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和《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19〕6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认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为做好今年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9年新增的12家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和2020年监测认定的40家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共52家(2021年新增的17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一)坚持公平公开原则。在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认定过程中,坚持程序规范,做到公平、公开、透明。
(二)坚持淘汰递补原则。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按照“退一补一”原则,淘汰不合格的,递补总体规模大、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淘汰不合格的,递补新增总体规模较大、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较好、带农增收能力较强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
(三)坚持示范带动原则。在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认定过程中,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对从事粮油、种业的企业,以及注册地在县域的企业优先递补。
1.提出等额递补建议。在监测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相关设区市按程序淘汰,并提出等额递补企业建议。
2.推荐递补企业名额。为了确认和保证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数量不减少,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可以推荐1个递补企业名额,递补企业为省级龙头企业。对各设区市推荐递补企业,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淘汰公司数,等额确定递补上报企业;如无企业淘汰,则不递补企业上报。递补企业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1.提出等额递补建议。在监测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的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由相关设区市、赣江新区按程序淘汰,并提出等额递补企业建议。
2.推荐新增企业名额。按照省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计划以及我厅开展“强链争先”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全省龙头企业发展实际以及省级龙头企业“标字号”储备情况,为实现全省省级龙头企业总数达到1000家以上的目标,新增100家企业。依据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现有省级龙头企业“标字号”储备数量,兼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强省会战略的需要,采取“因素法”,测算出各地监测和递补新增后省级龙头公司数。
赣州、吉安、上饶、抚州、九江、萍乡等6个设区市的省级龙头企业新增指标要向本地脱贫地区倾斜。递补新增企业不可以超报,凡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3.吸纳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递补新增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对经营管理规范、发展迅速、业绩突出、潜力较大,有较明确的上市计划以及近年来招商引进投资大,并符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认定标准且还未认定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的企业,可由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按申报程序推荐申报省级龙头企业,该类企业申报数量不得超过设区市省级龙头企业新增指标的30%。
1.企业填报。县级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办法》(农经发〔2018〕1号)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并将监测材料和意见正式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审查。设区市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标准进行审核,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推荐递补企业,并将监测材料、结果建议和递补企业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4.省级审核。按有关要求对各地上报的监测和递补企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监测意见。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审定后将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农业农村部。
(1)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将《企业书面承诺书》,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2020-2021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需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0年度和2021年度),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说明等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2)县级对辖区内需要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初审,商相关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纳税、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等情况提供说明,并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初步意见,将企业监测材料和意见正式行文(包括关于监测和递补新增企业有关情况说明、汇总表,详见附件3-4、3-5)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设区市负责对本市需监测省级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充分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商务、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证券监管、林业、自然资源、乡村振兴等部门对监测省级龙头企业的意见,出具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正式行文上报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并附相关材料(包括本辖区内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和填报的关于监测和递补新增企业有关情况说明、汇总表,详见附件3-4、3-5)。赣江新区参照设区市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1)递补新增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参照《管理办法》要求。
(2)县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核查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意见正式行文(包括关于监测和递补新增企业有关情况说明、汇总表,详见附件3-4、3-5)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3)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对递补新增企业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充分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商务、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证券监管、林业、自然资源、乡村振兴等部门对递补新增企业的意见,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包括本辖区内县农业农村局出具以及填报的关于监测和递补新增企业有关情况说明、汇总表,详见附件3-4、3-5)。赣江新区参照设区市有关要求开展递补新增工作。
1.监测结果建议。各设区市正式行文上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属于脱贫地区以及从事粮油、种业的企业要予以注明),并提供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详见附件2)。各设区市组织本地初步监测合格的企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数据,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附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递补企业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格式提供完整纸质材料。
1.监测和递补新增企业情况。各设区市正式行文上报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和递补新增情况,包括监测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公司发展情况、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监测不合格企业淘汰原因,递补新增企业情况,更名企业情况(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中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各地一定要认线年印发的监测及认定文件中公布的企业名单,确定企业是否存在更名情况),附合格、不合格、递补新增企业建议名单以及更名企业名单(属于脱贫地区的要予以注明)(详见附件1),并提供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佐证材料。
2.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申报书(详见附件3)。各地组织本地初步监测合格、递补新增的企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数据(监测和递补新增企业账户密码另行下发),并通过系统打印监测和递补新增企业的纸质材料,附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
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的监测和递补企业、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的监测和递补新增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并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进行上报。
(一)严格工作程序。此次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市、县农业农村局以及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监测申报工作,并严格各项工作程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严守工作纪律。各地要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符合认定标准。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私下交易行为区别对待企业,影响监测的公正性,切实做到公平、廉洁监测。
(三)严禁弄虚作假。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市、县农业农村局要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附件: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省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监测合格、不合格、递补新增企业建议名单和更名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