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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

作者:火狐体育NBA直播1970-01-01 08:00:00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相关会议精神,支持实验区商品住房市场更好地满足购房者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实验区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2023年6月20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岚综管办规〔2023〕13号),提出“实施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有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缴交购房契税后给予补贴。

  为确保“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以下简称“补贴”)工作落实落细,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细则》。

  区交通建设局于11月15日牵头草拟了《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细则》初稿并征求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及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意见;11月30日,召集各部门召开“补贴”工作专项协调会,研讨各项细则;12月5日,再次征求各部门意见;11-12月期间,区交通建设局结合其他地市有关政策细则,并结合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对《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细则》进行修订完善;12月28日,区交通建设局与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及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正式印发执行。

  《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实施细则》主要从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报流程、申领期限及另外的事项等5个方面落实补贴工作。

  享受购房补贴对象需同时满足网签备案时间和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时间均在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支付全部房款、获得全额发票及契税缴纳后申请补贴。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新建商品住房(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有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缴交购房契税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每套网签备案合同总额的1%给予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套网签备案合同总额的1.5%给予补贴。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在缴交购房契税后,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每套网签备案合同总额的1%给予补贴;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套网签备案合同总额的2%给予补贴。

  1.开发商应于2024年1月15日之前,汇总本项目合乎条件购房人名单提交区交通建设局备案。

  2.购房人提出购房补贴申请,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购房人共同生活的亲属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首付款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全额发票复印件、契税缴交证明复印件、购房人区内银行借记卡复印件),由开发商代为收取。

  3.开发商按月(每月30日)将相关材料及补贴申请汇总表提交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交易科)窗口,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区交通建设局负责审核。

  4.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区内家庭购房套次情况、首付款进入监管账户情况、是不是真的存在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情况。

  6.区交通建设局负责编制补贴预算并根据申请表审核情况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

  1.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

  2.申请人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90天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

  注:若购房人在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并完成网签备案,但开发商还未完成首次登记,导致购房人无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下购房人购买的房子为期房,可在开发商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90天内缴交契税并提交购房补贴申请,若存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90天内本《细则》还未出台的情况,开发商可按照《细则》第四点申领期限第2点现房流程申报。

  1.购房补贴执行期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的,购房补贴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

  2.若已享受购房补贴对象申请退房,需先退还购房补贴,再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税务局申请办理退房及退税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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